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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1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城社发〔2024〕24号
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城区处置各种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城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程序,提高居民的避灾自救能力和基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灵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灵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区内发生的突发自然灾害(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救助工作。
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处置、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建立应急长效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综合管理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二、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党委书记任指挥长,副主任任副指挥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各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办公室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在城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职责
1. 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
2. 分析、评估、会商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等各项措施。
3. 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4. 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灾情,向上争取支援。
5. 协助、指导社区开展救灾工作。
(三)职责
在城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办:负责协调有关救灾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社区、各科室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动态情况,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等紧急通知。并按照城区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城区党政领导分赴各联系社区检查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项防御措施落实,及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武装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民政办: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应急办: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恢复重建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
财务: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各社区、各科室:负责与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参与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民政办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三、应急准备
1. 人力准备。完善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2. 物资准备。
(1)车辆(2)应急救援包(3)消防器材(4)方便食品。当应急救助物资不足时,向上级申请调拨。
3. 救灾装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4. 宣传、培训和演练。应急办、城建办、地质办等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广播、微信等各种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武装办根据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各社区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练。
四、灾害预警
1. 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社区发布预警预报。
2. 根据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情评估意见。
3. 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发出后,域内涉险人员按方案转移。
五、人员转移及路线
1. 人员转移:灾害预警信息发出后,城区应急指挥部、各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2. 转移路线:灾害预警信息发出后,涉险人员按指定的路线转移至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六、灾情报送
各社区要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应主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房屋等受损情况)、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灾情初报。各社区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城区应急办报告初步情况,城区应急办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社区每天8:30之前将前一天24时内的灾情向城区应急办上报。城区应急办每天9时之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各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城区应急办报告。城区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3)灾情核定
城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城建、地质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七、应急响应
1. 基本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社区、单位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2.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四级。
A.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或2000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
城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城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城区应急指挥部会商会,城区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城区包片领导率分管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各社区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B.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1000户以上、2000间或2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城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城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城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负责主持召开会商会,城区各科室负责人、各社区支部书记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城区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相关负责同志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城区和各社区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C.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500户以上、1000间或1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城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城区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市级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指示精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城区、各社区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城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队、有关科室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城区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D.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5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5)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城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城区、各社区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6)城区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 灾后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发放救灾款物。
2. 恢复重建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1. 各社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灵石县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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