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处罚
| 序号: | 0700-B-00300-140729 |
| 职权编码: | 0700-B-00300-140729 |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处罚 |
| 职权名称(子项): |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法律援助机构转报的法律服务人员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0000《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0000《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0000《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0000《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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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安网备 140729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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