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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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县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及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及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执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和标准,统筹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执行我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定吸收外地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工作或定居办法。

(八)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加强国内外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负责企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十)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县政府奖励制度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绩效考核。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技工学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管理;负责劳动合同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将灵石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挂灵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等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教科局等部门拟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科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股,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事业单位管理股,人力资源和劳动关系股,工资福利股,社会保险股,资金基金监管股,法规与信访仲裁股
下属单位: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灵石县天石新城劳动保障大厦五层
联系方式:0354-7619500
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6:00(冬季),3:00-6:00(夏季),(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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