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灵石县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城市管理局信息分类
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城市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城市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县城市管理局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单位概况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公文;
(3)行政许可和执法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监督与应急管理情况;
(5)市政建设相关业务情况;
(6)行政执法工作动态
(7)应主动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公开形式
灵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ngshi.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目录中,按主题、体裁、机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在不同分类中,一般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机关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城市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灵石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灵石县滨河北路城市管理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4-7659566;
电子邮箱:lsxcgj2021@163.com。
2.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填《灵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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