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
一、部门名称 灵石县医疗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规划、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基金安全运行分析。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中央、省、市驻全县和县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县属离休干部等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协调与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健康管理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降低基金风险。 (九)负责医疗救助站、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机构设置 |
内设机构:局办公室(党组办公室)、业务一股、业务二股 |
下属单位:灵石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山西省灵石县天石新城劳动保障大厦四层 |
联系方式:0354-7619533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3:00-6:00(夏季),(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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