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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

序号: 0500-Z-01400-140729
职权编码: 0500-Z-01400-140729
职权名称(主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从事特种行业单位开展检查,督促从事特种行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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