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变卖、拍卖
序号: | 0500-Z-01300-140729 |
职权编码: | 0500-Z-013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送交变卖、拍卖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扣留车辆情况进行调查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变卖、拍卖的情形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处理,期限为3个月 4.决定责任: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
备注: |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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