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许可
序号: | 0500-Z-01200-140729 |
职权编码: | 0500-Z-012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许可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2.审查责任:对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道路施工工程进行审核,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决定责任:道理主管部门根据受理责任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同意施工。 4.送达责任:审批后送达《审批通知单》。 5.事后监管责任: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备注: |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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