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损毁、灭失且危及交通安全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序号: | 0500-Z-01100-140729 |
职权编码: | 0500-Z-011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交通设施损毁、灭失且危及交通安全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三十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危及交通安全情形,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决定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书面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
备注: |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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