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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

序号: 0500-Z-00900-140729
职权编码: 0500-Z-00900-140729
职权名称(主项): 强制报废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7号令)第四十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未履行报废程序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 2.审查责任:确认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向社会公告强制报废信息。 3.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予以相应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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