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行政调解)

序号: 0500-Z-00400-140729
职权编码: 0500-Z-00400-140729
职权名称(主项):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行政调解)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四条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六十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送达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
备注:
职权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