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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撤离事故现场

序号: 0500-Z-00300-140729
职权编码: 0500-Z-00300-140729
职权名称(主项): 强制撤离事故现场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第八十九条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在固定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
责任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十六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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