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序号: | 0500-F-00400-140729 |
职权编码: | 0500-F-004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三条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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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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