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序号: | 0500-F-00300-140729 |
职权编码: | 0500-F-003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 2、承办责任:认定过程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认定不公。 3、审批责任:违规审批;审批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 4、送达责任: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山西省公安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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