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和吸毒人员登记
序号: | 0500-F-00200-140729 |
职权编码: | 0500-F-002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和吸毒人员登记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公通字[2009]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于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并对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测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认定与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备注: |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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