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的受理
序号: | 0500-F-00100-140729 |
职权编码: | 0500-F-001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普通护照的受理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护照法》第四条 【部门规章】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令第96号)第五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作出国(境)证件邮寄送达申请人或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备注: |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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