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载车辆安排旅客改乘或强制卸货
序号: | 1300-C-00100-140729 |
职权编码: | 1300-C-00100-140729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超载车辆安排旅客改乘或强制卸货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对暂扣财物进行登记和封存,妥善保管,严禁使用,不能以任何理由索要收缴保管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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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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