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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补种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序号: 1300-C-00700-140729
职权编码: 1300-C-00700-140729
职权名称(主项): 代为补种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或接到举报调查发现违法事实,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的,应予以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拖离或扣留。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代为补种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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