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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

序号: 1300-C-00300-140729
职权编码: 1300-C-00300-140729
职权名称(主项): 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路查路检时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涉嫌违法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执行,对暂扣相关证件和财物进行登记和封存,妥善保管,严禁使用,不能以任何理由索要收缴保管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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