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灵石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灵石县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灵石县民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灵石县民政局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本机关依据职能行使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五)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工作信息。
(六)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机关部门预算、决算等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本机关历年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八)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信息、规划计划、统计信息、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灵石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gshi.gov.cn/)上查阅《灵石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灵石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在“灵石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gshi.gov.cn/)上查阅。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lingshi.gov.cn/。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灵石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灵石县新建街北8号
邮政编码:031300
联系电话:0354-7623641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灵石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灵石县民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灵石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灵石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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