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17000000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余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各股室需要公开的内容并按程序公开。
二、政务公开原则
为确保政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达到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开。
(二)全面真实原则。向社会公开的财政政务事项,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可信、完整准确。
(三)有利监督原则。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既要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主要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
公开的事项包括:
1.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财政部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变动情况。
2.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电话及其联系方式。
3.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4.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5.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制度及监管情况;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
7.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8.其他要求公开的事项。
不得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包括: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审核及监督
(一)审核。
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实行层层审核把关制。先由股室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公开。如提供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责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督。
各部门、股室应在每月将上月需公开的内容(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由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核后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相关股室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以便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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