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灵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统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灵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灵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灵石县政府网站上查阅灵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灵石县统计信息分类
灵石县统计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统计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统计相关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统计信息不予公开。
二、灵石县统计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统计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统计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统计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统计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三、统计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统计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灵石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灵石县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统计信息。县统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灵石县统计局受理统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灵石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灵石县新建街北8号
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4-7623660;
2.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统计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灵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统计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县统计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县统计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县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县统计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县统计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县统计局受理机构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县统计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统计局统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统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统计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统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统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统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县统计局受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统计局不依法履行统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本级机关纪检监察室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统计局在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灵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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