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救济渠道 救济渠道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2、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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